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940號
KSDV,107,司促,10940,2018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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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94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俊嘉
債 務 人 吳賢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柒仟零柒拾肆元,及其中
  新台幣參萬參仟參佰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參佰元違約金,
  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肆佰元違約金,逾期第三個月
  當月收取新台幣伍佰元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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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