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92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琮洋
債 務 人 陳紀汝(原名:陳靜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壹仟陸佰參拾貳元,及其
中新台幣壹萬壹仟貳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
月以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台幣肆佰元,延
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台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
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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