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81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黃獨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捌仟零伍拾捌元,及其中
新台幣肆萬壹仟陸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
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
金按月不足新台幣壹佰元,以新台幣壹佰元計,另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
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
按月不足新台幣壹佰元,以新台幣壹佰元計,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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