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816號
KSDV,107,司促,10816,2018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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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81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黃獨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捌仟零伍拾捌元,及其中
  新台幣肆萬壹仟陸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
  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
  金按月不足新台幣壹佰元,以新台幣壹佰元計,另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
  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
  按月不足新台幣壹佰元,以新台幣壹佰元計,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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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