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80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黃文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肆佰壹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文樂於86年12月1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並請領卡號
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
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
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另借款新臺幣150,000元整。有關
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
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415,41
8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
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
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
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080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黃文樂 │自民國107年4月│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96914元 │ │30日起 │ │ │
│ │ │ │ │ │ │
├──┼────┼─────┼───────┼──────┼───────┤
│ 002│新臺幣 │黃文樂 │自民國107年5月│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0 │
│ │12022元 │ │18日起 │ │ │
│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