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78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賴榮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伍佰玖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日止
,按利率百分之十點五七利息計算;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
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八五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五七,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一四,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賴榮賓於民國102年09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2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
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0.57計算,逾期繳款時
,除自遲延日起按借款利率之1.5倍(惟以年利率百分之20為
上限,逾百分之20者,概以百分之20計收之)按日給付遲延
利息外,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
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
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
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除付至民國107年02月27日之
應繳本息外,尚積欠債權人本金新臺幣91,599元整,及前述
約定利息、遲延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
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㈢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
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
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
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
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釋明文件:
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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