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766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債 務 人 毛鳳甄即胡瑞祐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案外人胡瑞祐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
台幣貳萬貳仟伍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零貳佰壹拾
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
新台幣壹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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