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688號
KSDV,107,司促,10688,2018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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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68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謝小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零叁佰肆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謝小琪於民國92年12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
  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2年12月31日起
  至93年12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
  0 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
  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107 年6 月1 日止累計130,344 元未給付,其中41,567
  元為本金;88,693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1 )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068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小琪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1567 │     │6 月2 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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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