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68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謝小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零叁佰肆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謝小琪於民國92年12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
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2年12月31日起
至93年12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
0 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
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107 年6 月1 日止累計130,344 元未給付,其中41,567
元為本金;88,693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1 )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068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小琪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1567 │ │6 月2 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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