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67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陳亮云(原名:陳麗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壹佰玖拾叁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陳亮云(原名:陳麗如)於民國98年12月14日向債
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
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3所示之本金及
利息,暨自民國106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年5月18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442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426元。已
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
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
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
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
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
(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
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
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
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
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
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
;(七)補送帳單手續費:
每次每份100元。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067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亮云(原│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13126 │名:陳麗如│05月19日起 │ │點二九 │
│ │元 │)00000000│ │ │ │
│ │ │00000000 │ │ │ │
├──┼───┼─────┼──────┼──────┼───────┤
│ 002│新臺幣│陳亮云(原│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5113 │名:陳麗如│05月19日起 │ │ │
│ │元 │)00000000│ │ │ │
│ │ │00000000 │ │ │ │
├──┼───┼─────┼──────┼──────┼───────┤
│ 003│新臺幣│陳亮云(原│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48086 │名:陳麗如│05月19日起 │ │點七九 │
│ │元 │)00000000│ │ │ │
│ │ │00000000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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