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596號
KSDV,107,司促,10596,2018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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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59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楊芳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玖仟玖佰貳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
  當月以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台幣肆佰元,
  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台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以
  連續收取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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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