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364號
KSDV,107,司促,10364,2018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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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36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王裕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貳佰捌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王裕宏於民國94年5 月23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95年12月14日
  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共計新臺幣94,286元,經聲請人
  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
  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
  ,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
  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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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