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223號
KSDV,107,司促,10223,2018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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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223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 理 人 陳麗玲
債 務 人 三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振榮

債 務 人 吳思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壹佰肆拾肆萬玖仟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四點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
  新台幣陸拾貳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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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