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18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李雲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柒萬貳仟貳佰貳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㈡新台幣參拾壹萬玖仟零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台幣玖萬玖
仟貳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貳仟陸佰陸拾肆元,自
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台
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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