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16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謝富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參萬肆仟壹佰陸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
新台幣參拾參萬肆仟陸佰零捌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伍仟伍
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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