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7年度,34號
KSDV,107,勞執,34,2018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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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馬孝真 
相 對 人 榮聰智即金世界洗衣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06年12月18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 錄調解方案第1項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積欠資遣費新 臺幣(下同)5萬元」,其中4萬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 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兩造於民國106 年12 月18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會議,成立調解,調 解方案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積欠資遣費新臺幣(下同) 5萬元」,然相對人迄今未給付其中4萬元,業據提出106年 12月18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彰化銀 行存摺內頁交易明細為證。故聲請人以相對人尚有4萬元未 給付,以相對人不履行上開義務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就上開相對人未給付之數額部 分,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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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