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1號聲 請 人 洪淑雅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利達股份有限公司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原領薪資帳戶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及應履行日迄今之存摺內頁),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沈宗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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