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7年度,11號
KSDV,107,勞執,11,2018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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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洪淑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利達股份有限公司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原領薪資帳戶存
摺影本(含存摺封面及應履行日迄今之存摺內頁),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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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利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