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04號原 告 程金香 陳朝立 陳王美菊 陳宥廷 陳琪霖 陳宥廷 陳聖允 陳勝威 張瀞云 許麗華 辛敏鈴 林彥旭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榮堂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依蓉律師被 告 台灣生命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峻豪被 告 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峻豪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勝琛律師 翁松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受命法官 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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