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62號
原 告 台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華
原 告 蔡誠輔
蔡義雄
上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
被 告 王蕙薰(原名王碧蘭)
訴訟代理人 林威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於民國107 年4 月30日變
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
土地上面積12.01 ㎡、886 地號土地上面積41.84 ㎡、886 之1
地號土地上面積6.35㎡、887 地號土地上面積6.10㎡、887 之1
地號土地上面積39.56 ㎡、888 地號土地上面積7.25㎡、888 之
1 地號土地上面積0.11㎡之地上物拆除,並將所占用土地返還全
體共有人」(本院卷三第142 頁)。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45,
420 元【上揭土地公告現值均為11,000元,乘以所占用之總面積
為113.22㎡,共1,245,4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
扣除已繳之13,276元(本院卷一第2 頁背面),應再繳99元,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繳裁判費99元,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變更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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