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施文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容嬌間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7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8,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併請補正上
訴理由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