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04號
上 訴 人 黃姵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金吉因106年度訴字第1404號返還不動產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8,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8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