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314號
KSDV,106,訴,1314,201806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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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14號
上 訴 人 彭瑞琦 
      劉修銘 
被上訴人  西子灣公園大廈管理負責人
法定代理人 張淑媚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23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1,734,889 元(74,000×211 ÷9 =1,734,889 ,小數點以下四
捨五入),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27,3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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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