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14號
上 訴 人 彭瑞琦
劉修銘
被上訴人 西子灣公園大廈管理負責人
法定代理人 張淑媚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23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1,734,889 元(74,000×211 ÷9 =1,734,889 ,小數點以下四
捨五入),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27,3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