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14號
上 訴 人 楊馥霖
上訴人等與西子灣大廈管理負責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7 年5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
人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2,983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
幣2,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