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謙福
訴訟代理人 黃登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其璋等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07年5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595,1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朱世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