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232號
KSDV,106,訴,1232,20180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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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32號
上 訴 人 邱崑林
即 被 告
被 上訴人 陳泰安
○  ○○      號7樓
      邱玉美
      蔡明恭
      葉東憲
      郭耀云
      左淑珍
      陳秋鑾
      蘇啟明
      楊得敏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64,072 元(計算式
:被上訴人即原告請求返還之系爭土地面積計59.37 平方公尺,
59.37 ×58,733元=3,486,978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53,326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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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