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32號
上 訴 人 邱崑林
即 被 告
被 上訴人 陳泰安
○ ○○ 號7樓
邱玉美
蔡明恭
葉東憲
郭耀云
左淑珍
陳秋鑾
蘇啟明
楊得敏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64,072 元(計算式
:被上訴人即原告請求返還之系爭土地面積計59.37 平方公尺,
59.37 ×58,733元=3,486,978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53,326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