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70號
上 訴 人 藍健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群澄(原名:盧群橙)間請求清償債務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500,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