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271號上 訴 人 王孫春月 王富甲 臻亮機電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濃桂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芊智律師被上訴人 王陳富珠 王逸生 王麗玟 王逸民 王逸群 王麗君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複 代理人 岳忠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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