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閻辰昌即閻辰昌建築師事務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間因本院106年度建字
第60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915,251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28,1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