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7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林鳳秋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代 理 人 王行正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代 理 人 何建慶代 理 人 李芳貝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訴訟代理人 陳飛宏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信志代 理 人 鄭智敏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代 理 人 姚宜姈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代 理 人 林雪娥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渣打銀行)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代 理 人 姚宜姈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6 年度 消債清字第78號裁定於民國106年6月3 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 ,有附卷足憑。三、再查,本件聲請人就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有門牌號碼為高雄 市○○區○○○路00巷0號3樓房屋及坐落土地、機車(民國 98年出廠)一部,其中上開房地經本院以新台幣408,900元拍 賣完畢供債權人清償,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 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 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另聲請人所有機車一部為聲 請人生活所必需且對債權人債權受償比例輕微,故擬不予變 價處分,本件聲請人之財產已變價完畢清算程序即可終結, 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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