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69號
上 訴 人 閎寶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冠盛廣告事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承
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2,703,0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772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
提出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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