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169號
KSDV,105,重訴,169,201806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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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69號
上 訴 人 閎寶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冠盛廣告事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承
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2,703,0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772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
提出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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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冠盛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閎寶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