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90號
原 告 曾智弘
訴訟代理人 曾獻賜律師
被 告 賴字鋅即賴元光
訴訟代理人 鍾金治
林威谷律師
洪鐶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