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07年度,73號
KSDM,107,撤緩,73,2018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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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撤緩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凱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撤銷緩刑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107 年度執聲字第78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凱娟於本院一○五年度簡上字第四一九號刑事簡易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賭博案件,經本院105 年度簡上 字第419 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2 月,緩刑2 年,並應 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 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嗣於106 年4 月18日確定。然受刑人多次未依規定向觀護人報到,並 具狀表示無法配合保護管束,顯見受刑人違反上開負擔情節 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 必要,爰聲請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違反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8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 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 ,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賭博案件,經本院105 年度簡上字第419 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2 月,緩刑2 年,並應接受法治 教育課程2 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嗣於106 年4 月18 日確定等事實,有前揭案號之刑事判決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受刑人經檢察官命於106 年9 月4 日、10月11日、11月1 日、12月4 日、107 年1 月3 日、2 月5 日、3 月5 日、4 月11日向觀護人報到後,均未遵期報 到,此有台灣橋頭地方檢察署相關函文、送達證書、觀護輔 導紀要在卷足憑,足認受刑人違反上開負擔情節重大,且受 刑人曾於106 年8 月2 日具狀表示無法配合保護管束,並於 107 年2 月9 日向觀護人表示如果知道還要保護管束就不會 同意緩刑了等語(受刑人聲請狀及觀護輔導紀要參照),顯 見受刑人並無履行負擔之意願,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 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前揭法律規定,將受刑 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等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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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