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8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政賢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律師 李勝琛律師被 告 吳家宏選任辯護人 陳正男律師被 告 杜春宗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律師 陶德斌律師被 告 楊小慧選任辯護人 謝嘉順律師被 告 黃東開選任辯護人 楊譜諺律師被 告 郭榮煌選任辯護人 張標全律師被 告 楊明華選任辯護人 戴慕蘭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傳訊證人並使證人與被告對質、函查相關主管機關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7 年8 月10日上午9 時30分、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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