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78號
上 訴 人 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定國
上列上訴人對被上訴人鋼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5 萬0,25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3萬
9,01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
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
4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黃宏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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