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 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宏吉律師
被上訴人 樺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宗義
訴訟代理人 黃州屏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訴訟代理人 梁育誠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信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已於民國107 年5 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期日
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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