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83號
上 訴 人 上河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智翔 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依伶律師
被上訴人 許麗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被上訴人 黃學藤
黃得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憲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書 記 官 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