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更㈠字第5號上 訴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江金璋參 加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王明孝參 加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南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劉維民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參 加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營運處法定代理人 黃格致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陳秉宏律師 吳文賓律師參 加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法定代理人 李正芳訴訟代理人 李美慧律師附帶上訴人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殷琪訴訟代理人 何星曉 古嘉諄律師 陳秋華律師 王雪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7 月4 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李昭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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