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慶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案號:107 年度執聲字第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慶愛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肆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拾月。
理 由
受刑人黃慶愛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4 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附表編號3至4 所示之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本院)。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法院為定應執行刑之自由裁量事項時,所應受之法律內、外部界限之拘束,並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人格特性與傾向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徐美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