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仁政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28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仁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仁政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最高法院分別以民國98年度台上字第483 號判決、100 年度台上字第105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9 年2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民國107 年6 月1 日法授矯字第1070166625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96年度上訴字第2281號判決、99年度上訴字第1247號判決),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簡志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新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