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發還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抗字,107年度,175號
KSHM,107,抗,175,20180629,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75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翁耀宗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發還保證金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
民國107 年5 月18日裁定(107 年度聲字第673 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翁耀宗(下稱抗告人)因所涉 105 年度訴字第79號強盜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以 新臺幣(下同)1 萬元交保,後因潘玉帶(即抗告人之母) 繳納保證金而釋放。惟抗告人係因另案105 年度審訴字第7 號竊盜案經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被通緝,非因本案強盜案 被通緝,自不得沒入本案保證金1 萬元。爰請撤銷原裁定, 准予發還保證金云云。
二、經查:
⒈抗告人所涉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由臺灣屏東地 方法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79號案審理,經法官訊問後,於10 5 年5 月31日裁定准予抗告人交保1 萬元,同日由具保人潘 玉帶繳納1 萬元,抗告人因此釋放;惟其後因抗告人傳喚未 到,拘提又無著,而具保人亦未能帶同抗告人到庭或提供抗 告人所在處所,乃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105 年7 月21日以 105 年度訴字第79號裁定沒入保證金1 萬元確定等節,有收 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書、該案裁定書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43 、49頁)。則上開沒入保證金裁定既已確定,復未經撤銷, 自無從再發還保證金。
⒉上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79號裁定沒入保證金 之理由,為抗告人傳喚未到,拘提又無著,而具保人亦未能 帶同抗告人到庭或提供抗告人所在處所,而認抗告人業已逃 匿,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 裁定沒入保證金,並非以抗告人因有另案105 年度審訴字第 7 號竊盜遭通緝為由,此有該案裁定書在卷可按,則抗告人 就此顯有誤認。至於抗告人所涉上開強盜案件,則經臺灣屏 東地方法院於105 年8 月5 日發佈通緝在案,有該通緝書在 卷可稽(見原審卷第54頁),併此說明。
三、原審因認抗告人非為繳納保證金之人,聲請發還保證金,於 法已有未合;且沒入保證金之裁定業已確定,縱具保人亦已 不得聲請發還保證金,乃駁回抗告人發還保證金之聲請,自 屬合法有據。抗告人執上開理由指摘原裁定不當,自無可採



,是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曾逸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明威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