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預為抵押權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重上字,106年度,18號
TNHV,106,重上,18,2018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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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18號
上 訴 人 鈺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誓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塗銷預為抵押權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
額新台幣(下同)18,950,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68,140元
,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
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
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孫玉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岑 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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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鈺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