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7年度,446號
TNHM,107,聲,446,2018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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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甄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2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甄蓁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
一、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同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本院審核受刑人李甄蓁因 如附表各罪,分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事實審判決確定 ,合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要件,認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為正 當,衡以受刑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刑罰規範目的 、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犯罪間關連及侵害法益等面向,於 法律性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量,就各罪宣告刑定 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施介元
法 官 蔡憲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歐貞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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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