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易字,107年度,259號
TNHM,107,上易,259,2018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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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258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2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明學
選任辯護人 伍安泰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柏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豐毅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 年度易字第
122 、206 號中華民國107 年2 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21814 、21997 、22001 號
;追加起訴:該署107 年度偵字第2035號;移送併辦:該署107
年度營偵字第150 號、107 年度偵字第1454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㈠林豐毅部分(即附表編號3 、5 );㈡楊明學附表編號3 、5 、12、22部分;㈢吳柏褘附表編號12部分及楊明學吳柏褘定應執行刑暨楊明學沒收部分均撤銷。
林豐毅犯如附表編號3 、5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3 、5 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楊明學犯如附表編號3 、5 、12、2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3 、5 、12、22所示之刑。
吳柏褘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其他上訴駁回(即附表編號1-2 、4 、6-11之4 、13至21部分)。
楊明學上開第3 項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強力磁鐵壹塊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陸仟參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柏褘上開第4 項撤銷改判部分(附表編號12)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附表編號11之1 至11之4 、13至14、21),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金冠牌小海螺藍芽喇叭壹個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楊明學林豐毅吳柏褘陳明棠(原審另行審結)、葉信 賢、黃偉翔(上2 人業經原審判決有罪確定)以如附表所示 之分工方式,單獨或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 之犯意或犯意聯絡,於如附表編號1 至22示時間,至如附表 編號1 至22所示之夾娃娃機店,見如附表編號1 至22所示鄭 棠元等人所有之夾娃娃機無人看管,或由黃偉翔駕車搭載楊 明學、吳柏褘等人,由吳柏褘在場把風、楊明學持其所有之 強力磁鐵1 塊,吸取夾娃娃機台內如附表編號11之1 至14所 示之物落入洞口後竊取之;或由楊明學自己;或楊明學與林 豐毅;或楊明學葉信賢;或楊明學陳明棠;或楊明學吳柏褘,分別至如附表編號1 至10、15至22所示之夾娃娃機 店內,或由林豐毅投錢、由楊明學或由吳柏褘葉信賢等, 分持前揭強力磁鐵吸取夾娃娃機台內如附表編號1 至10、15 至22所示之物落入洞口後竊取之,得手後離去。嗣經鄭棠元 等人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並循線調查 ,並分別自楊明學吳柏褘處扣得強力磁鐵1 塊、金冠牌小 海螺藍芽喇叭1 個,始悉上情。
二、案經鄭棠元莊宗政曾聖育曾文忠葉明欣謝佳榮許力仁林祐德萬天賦歐夏江陳品翰蔡宏翔、謝鴻 盛、儲光章蔡隆政張家宏、林明宗、賴勇良孫永隆陳加銘蕭海雲吳宥宏吳明聰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 三分局、歸仁分局、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移請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 理 由
一、本件同案被告黃偉翔葉信賢分別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 刑1 年、8 月,其等未據上訴,業已確定,先予敘明。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明學吳柏褘林豐毅於偵查、 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互核相符,並與同案被告黃偉 翔、葉信賢之供述,告訴人鄭棠元莊宗政曾聖育、曾文 忠、葉明欣謝佳榮許力仁林祐德萬天賦歐夏江陳品翰蔡宏翔謝鴻盛儲光章蔡隆政張家宏、林明 宗、賴勇良孫永隆陳加銘蕭海雲吳宥宏吳明聰等 人於警詢之指訴及被害人翁宜瑄之指述情節一致,復有如附 表編號1 至22所示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等證據在卷可稽(以 上詳見附表「證據所在卷頁」欄所載,詳細卷證對照表則詳 附錄)。此外,並有分別自楊明學吳柏褘處扣得之強力磁 鐵1 塊、金冠牌小海螺藍芽喇叭1 個扣案可證,足認被告楊 明學、吳柏褘林豐毅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 ,如附表編號1 至22所示之竊盜犯行均堪以認定。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楊明學吳柏褘林豐毅3 人於附表1 至22所為,各 係犯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普通竊盜罪或結夥3 人以上竊盜 罪。起訴書附表編號17(即本件附表編號14)之行為人誤載 為被告楊明學葉信賢,實為被告楊明學黃偉翔吳柏褘 ,該部分於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亦誤論為刑法第320 條第 1 項之罪名,業經檢察官於原審準備程序更正之(原審卷第 319 頁參見);另起訴書同欄第4 行之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第4 款罪名,應為第321 條第1 項第4 款之誤載;又併辦部 分與本件附表編號2 至6 、15屬事實上同一之一罪關係,本 院自得併予審理,併此敘明。又被告楊明學林豐毅就如附 表編號3 、5 間;被告楊明學陳明棠就如附表編號6 至9 間;被告楊明學黃偉翔吳柏褘就附表編號11之1 至14間 ;被告楊明學葉信賢就如附表編號15、18之1 至20間;被 告楊明學吳柏褘就附表編號21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再者,被告楊明學黃偉翔吳柏褘 就附表編號11之1 至11之4 之犯行;被告楊明學葉信賢就 附表編號18之1 至18之2 之犯行,因犯罪地址均屬相同,且 時間密接,乃屬以法律上一行為侵害歸屬於不同告訴人之數 同種財產法益,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各從一 重處斷。又其等所犯之上開各罪,因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㈡被告楊明學前於民國101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1371號判處有 期徒刑2 月確定;於同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南地院以 101 年度簡字第912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同年間因毒 品案件,經臺南地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2485號判處有期徒刑 3 月確定,上揭各案經臺南地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200 號裁 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下稱甲案);同年間因毒品 案件,經臺南地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2062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同年間因毒品案件,經臺南地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 2525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同年間因毒品案件,經臺南 地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13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揭各 案經臺南地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711 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 刑1 年1 月確定(下稱乙案),甲乙兩案入監接續執行,於 104 年10月2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 於105 年1 月19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執行完畢。被告林豐毅 前經臺南地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分別以101 年度簡字第16 15號、101 年度簡字第7565號各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再 經新北地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23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 月確定(下稱甲案);及因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



101 年度審訴字第207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經臺灣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1217號判決駁回上訴 確定(下稱乙案);另案經臺南地院、新北地院分別以102 年度易緝字第4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102 年度簡字 第6612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經新北地院以103 年度聲 字第535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下稱丙案),前 述案件接續執行,於104 年9 月3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 餘刑期付保護管束,於104 年11月8 日縮刑期滿未經撤銷視 為執行完畢。此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其2 人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 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四、撤銷改判部分(即被告林豐毅部分;被告楊明學附表編號3 、5 、12、22部分;被告吳柏褘附表編號12部分及被告楊明 學、吳柏褘定應執行刑暨被告楊明學沒收部分): ㈠原審認被告楊明學林豐毅吳柏褘上開普通竊盜、加重竊 盜事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3 人於 本院審理時與被害人翁宜瑄(附表編號3 )、曾文忠(附表 編號5 )、謝鴻盛(附表編號12)、吳明聰(附表編號22) 成立調解賠償被害人翁宜瑄新台幣(下同)3,200 元、被害 人曾文忠2,100 元、被害人謝鴻盛2,700 元、吳明聰1,100 元,此部分獲得被害人等原諒一節,有本院調解報到單、調 解事件進行單、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調解筆錄在卷可 按(本院卷第347 至364 頁),原審未及審酌,尚有未恰, 被告3 人以此為由提起上訴,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 決上開部分及定應執行刑、沒收部分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楊明學有施用毒品及偽造文書之前科;被告吳柏 褘有毒品觀察勒戒前科;被告林豐毅有妨害自由、贓物、竊 盜、毒品之前科,均素行不佳,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被告楊明學為各次竊盜行為之主 要起意及實施者,被告吳柏褘在場把風及實施,被告林豐毅 負責投錢,其等分工角色均較被告楊明學輕微,兼衡酌各被 害人等因此所受之財物損失程度,被告等人犯後均已知坦承 犯行,態度尚佳,上開部分於本院已賠償被害人之損失,被 告楊明學自承犯罪動機是因家有80多歲的奶奶,無人工作, 靠其承擔經濟壓力,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工作是養雞,一 年收入約10幾萬元,未婚,要扶養奶奶和姐姐;被告吳柏褘 自承犯罪動機是因好奇,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目前無業, 靠打臨工維生,一天約1,200 元,未婚;被告林豐毅自承犯 罪動機是因之前夾娃娃輸很多錢很不甘願,剛好被告楊明學 說有個東西可以把娃娃弄起來,也是因為好奇,教育程度為



高中肄業,目前從事鐵工,一個月4 萬多元,已婚,育有1 子甫2 月大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3 人如附表本院宣告 刑欄所示之刑。
五、上訴駁回部分(即附表編號1-2 、4 、6-11之4 、13至21部 分):
㈠原審認被告楊明學吳柏褘普通竊盜或加重竊盜罪事證明確 ,因而適用刑法第28條、第55條、第320 條第1 項、第321 條第1 項第4 款、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 1 項前段、第8 項、第38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第 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等規定,並審酌上開情狀,尚 未和解或賠償,暨被告2 人智識程度、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2 、4 、6-11之4 、13至21所示之 刑,本院核其認事用法,並無不當,量刑方面尚稱允洽。 ㈡被告楊明學以單獨竊盜及共同竊盜均論處相同刑度、其量刑 較葉信賢為高、其另案之臺南地院107 年度易字第329 號類 似案件判處拘役50日為由,上訴指摘原審量刑過重,應從輕 量刑云云。被告吳柏褘則以其一時好奇,年輕識淺為由,提 起上訴,請求從輕量刑云云。惟按量刑之輕重,係事實審法 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 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則不得遽指為違法;上級法院對於 下級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2年台上 字第6696號判例、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案原審判決就量刑部分,已審酌刑法第57條規定之多款量 刑事由,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濫用裁量之情事。被告楊 明學無論是單獨或共同竊盜,以磁鐵吸取物品之主要竊取行 為,均係由其實施,其自當屬主要共犯,原審就其罪質所為 上開量刑,並無不當;又前揭另案損失金額為600 元,且在 原審法院審理時該案共犯林豐毅即已與被害人成立和解,有 該案判決可按,本案此部分案件並無和解,自難等同論處。 被告吳柏褘有到場把風一節,業據其於警詢自承在卷(偵1 卷第158 至168 頁),且其供稱「好奇」,足徵其顯係知悉 被告楊明學欲以磁鐵吸取娃娃機內物品而仍參與至明。參以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法定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第321 條第1 項之法定刑為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楊明學又係累犯,且無和解,是原審 就普通竊盜部分量處被告楊明學4 月、被告吳柏褘3 月;就 加重竊盜部分量處被告楊明學8 月或10月、被告吳柏褘量處 7 月或8 月,上開量刑仍屬低度刑,並無過重之虞,其等此 部分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被告3 人所犯上開各罪,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本院斟酌被



告3 人所犯皆屬普通竊盜、加重竊盜之案件,侵害法益相同 ,被告3 人之分工角色,竊盜次數、金額,權衡被告3 人之 責任及考量被告吳柏褘部分受限於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不利 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爰就上開撤銷部分及上訴駁回部分 定應執行刑如主文(被告林豐毅為全部撤銷,無上訴駁回部 分),併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沒收:
㈠扣案強力磁鐵1 塊,為被告楊明學所有,供其犯本件如附表 編號1 至22所示犯行所用之物,業據其供述在卷(原審院卷 第343 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宣告沒收。 ㈡同案被告葉信賢於原審審理供稱其參與犯罪部分,僅如附表 編號18該日有分得2,500 元,其餘均無所得(原審卷第365 頁);同案被告黃偉翔、被告吳柏褘則於原審審理供稱其等 參與犯案之部分,僅如附表編號11之該日,有各分得1,000 元(原審卷第365 頁),是被告吳柏褘前揭犯罪所得部分, 雖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宣告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㈢被告林豐毅自始均供述無任何所得,復無具體事證足認其確 有不法所得,爰不為沒收及追徵之宣告。
㈣本件調解成立賠償損害部分(附表編號3 、5 、12、22), 被害人表示其餘請求拋棄,有上開調解筆錄可按(本院卷第 363 至364 頁),倘就此部分再諭知沒收犯罪所得並追徵其 價額,恐有受重複執行沒收或追徵之雙重追索危險,對被告 顯然過苛,故此部分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過苛條款之規 定,就此部分不再予以宣告沒收。故被告楊明學於如附表編 號1 至22所示之竊得物品之犯罪所得估算共計79,980元,扣 除其分給共犯即同案被告葉信賢黃偉翔、被告吳柏褘共計 4,500 元部分,再扣除上開和解部分,所餘之66,380部分,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㈤被告吳柏褘於警詢供稱附表編號12所竊得之物,均為被告楊 明學帶走,其並無分得等語(偵1 卷第165 頁),故在被告 吳柏褘處扣案之金冠牌小海螺藍芽喇叭1 個,難認為該次取 得,應屬被告吳柏褘犯附表編號12以外罪行之犯罪所得,爰 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沒收之。
㈥末查,自第三人莊宗政陳宇融處扣得自被告楊明學、黃偉 翔收受之物品(清單詳偵卷㈡第159 及167 頁),因卷內並 無具體事證足認第三人莊宗政陳宇融乃屬符合刑法第38條 之1 第2 項之規定,是無從諭知沒收或追徵。




㈦其餘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㈡至㈣所示之物,無證據證明與被 告等本案竊盜之犯行相關,亦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55條、第320 條第1 項、第321 條第1 項第4 款、第51條第5 款、第6 款、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38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呂舒雯提起公訴,檢察官謝錫和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玉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錄




┌───────────────────────────────────┐
│【卷宗編號對照】 │
│一、警卷: │
│ ㈠【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嘉市警一偵字第1060011624號刑案偵查卷宗】│
│ 卷1宗,即下述之警卷 │
│ 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南市警營偵字第1060631130號刑案偵查卷宗】│
│ 卷1宗,即下述之併案警卷 │
│ 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南市警歸偵字第1060663766號刑案偵查卷宗】│
│ 卷1宗,即下述之追加警卷 │
│二、偵卷: │
│ ㈠【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814號偵查卷宗】卷1宗,即 │
│ 卷1宗,即下述之偵㈠卷 │
│ ㈡【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997號偵查卷宗】卷1宗,即 │
│ 述之偵㈡卷 │
│ 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035號偵查卷宗】卷1宗,即下│
│ 述之追加偵卷 │
│ │
│三、院卷: │
│ ㈠【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羈字第306號刑事卷宗】卷1宗,即下述之羈 │
│ 押㈠卷 │
│ ㈡【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羈字第314號刑事卷宗】卷1宗,即下述之羈 │
│ 押㈡卷 │
│ 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22號刑事卷宗】卷1宗,即下述之本院 │
│ 卷 │
└───────────────────────────────────┘
附表:
┌─┬───┬───┬───────┬──────────┬────────────┬────────────┐
│編│被害人│行為人│ 行為時間 │ 竊得物品 │ 證 據 │ 宣告刑 │
│號│ │ ├───────┤(金額均為新臺幣) │ (所在卷頁) │ │
│ │ │ │ 行為地點 │ │ │ │
├─┼───┼───┼───────┼──────────┼────────────┼────────────┤
│1 │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0月5日 │⒈行動電源充電線2條 │⒈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楊明學犯竊盜罪,累犯,處│
│ │鄭棠元│ │凌晨0時10分 │ (價值200元) │(偵卷一51反至52頁)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⒉遙控直升機1台(價 │⒉告訴人鄭棠元警詢之指訴│,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臺南市○○區○│ 值800元) │(偵卷二14頁) │。 │
│ │ │ │○路0段00號 │ │⒊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8張 ├────────────┤
│ │ │ │ │ │(偵卷二15至18頁) │上訴駁回。 │
├─┼───┼───┼───────┼──────────┼────────────┼────────────┤
│2 │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0月8日 │⒈迷你四軸小空拍機1 │1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楊明學犯竊盜罪,累犯,處│




│ │莊宗政│ │凌晨4時42分 │ 台(價值450元) │(偵卷一85頁)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同│ │ ├───────┤ │⒉告訴人莊宗政警詢之指訴│,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併│ │ │臺南市○○區○│ │(偵卷二19至20頁) │。 │
│辦│ │ │○街0之00號 │ │⒊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4張 ├────────────┤
│14│ │ │ │ │(偵卷二21至22頁) │上訴駁回。 │
│54│ │ │ │ │ │ │
├─┼───┼───┼───────┼──────────┼────────────┼────────────┤
│3 │被害人│楊明學│106年10月17 │⒈金冠牌k5s藍芽喇叭2│⒈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楊明學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翁宜瑄林豐毅│上午8時30分 │ 個(價值2,000元) │(偵卷一85頁反面)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同│ │ ├───────┤⒉金冠牌小海螺藍芽喇│⒉被告林豐毅偵查中供述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併│ │ │臺南市○○區○│ 叭1個(價值600元)│(偵卷一273頁反面) │壹日。 │
│辦│ │ │○路00之0 │⒊電子錶1個(價值600│⒊被害人翁宜瑄於警詢之指│林豐毅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14│ │ │ │ 元) │ 訴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54│ │ │ │ │(偵卷二23至24頁)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⒋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7張 │壹日。 │
│ │ │ │ │ │(偵卷二25至28頁) ├────────────┤
│ │ │ │ │ │ │原判決撤銷。 │
│ │ │ │ │ │ │楊明學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 │
│ │ │ │ │ │ │林豐毅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 │ │ │ │ │,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 │
│ │ │ │ │ │ │ │
├─┼───┼───┼───────┼──────────┼────────────┼────────────┤
│4 │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0月24 │⒈金冠牌藍芽喇叭1個 │⒈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楊明學犯竊盜罪,累犯,處│
│ │曾聖育│ │下午6時1分 │ (價值1,500元) │(偵卷一86頁)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同│ │ ├───────┤ │⒉告訴人曾聖育於警詢之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併│ │ │臺南市○○區○│ │ 訴 │。 │
│辦│ │ │○路00之0號 │ │(偵卷二29至30頁) ├────────────┤
│14│ │ │ │ │⒊現場照片5張 │上訴駁回。 │
│54│ │ │ │ │(偵卷二31至32頁) │ │
│ │ │ │ │ │⒋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8張 │ │
│ │ │ │ │ │(偵卷二32至34頁) │ │
├─┼───┼───┼───────┼──────────┼────────────┼────────────┤
│5 │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0月27 │⒈金冠牌藍芽喇叭3個 │⒈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楊明學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曾文忠林豐毅│凌晨3時10分 │ (價值2,100元) │(偵卷一86頁)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同│ │ ├───────┤ │⒉被告林豐毅偵查中供述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併│ │ │臺南市○○區○│ │(偵卷一273反至274頁) │壹日。 │
│辦│ │ │○路00之0號 │ │⒊告訴人曾文忠於警詢之指│林豐毅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15│ │ │ │ │ 訴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0 │ │ │ │ │(偵卷二35至36頁)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⒋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3張 │壹日。 │
│ │ │ │ │ │(偵卷二37至39頁) ├────────────┤
│ │ │ │ │ │ │原判決撤銷。 │
│ │ │ │ │ │ │楊明學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 │
│ │ │ │ │ │ │林豐毅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 │ │ │ │ │,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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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1月2日 │⒈金冠牌藍芽喇叭4個 │⒈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楊明學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曾文忠陳明棠│中午12時許 │ (價值2,800元) │(偵卷一86頁反面)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同│ │ ├───────┤ │⒉被告陳明棠偵查中供述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併│ │ │臺南市○○區○│ │(偵卷一252頁) │壹日。 │
│辦│ │ │○路00之0號 │ │⒊告訴人曾文忠於警詢之指├────────────┤
│15│ │ │ │ │ 訴 │上訴駁回。 │
│0 │ │ │ │ │(偵卷二35至36頁) │ │
│ │ │ │ │ │⒋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5張 │ │
│ │ │ │ │ │(偵卷二40至44頁) │ │
├─┼───┼───┼───────┼──────────┼────────────┼────────────┤
│7 │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1月2日 │⒈金冠牌小海螺藍芽喇│⒈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楊明學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葉明欣陳明棠│上午6時20分至 │ 叭1個(價值1,000元│(偵卷一52頁)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25分許 │ ) │⒉被告陳明棠偵查中供述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⒉金冠牌F8藍芽喇 │(偵卷一252頁) │壹日。 │
│ │ │ │嘉義市○區○○│ 叭1個(價值1,000元│⒊告訴人葉明欣於警詢之指├────────────┤
│ │ │ │街000號 │ ) │ 訴 │上訴駁回。 │
│ │ │ │ │⒊金冠牌k5s藍芽喇叭 │(偵卷二45至47頁) │ │
│ │ │ │ │ 1個(價值2,000元)│⒋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13張│ │
│ │ │ │ │ │(偵卷二48至54頁) │ │
├─┼───┼───┼───────┼──────────┼────────────┼────────────┤
│8 │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1月2日 │⒈藍芽喇叭5個(價值 │⒈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楊明學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謝佳榮陳明棠│上午4時48分 │ 3,000元) │(偵卷一52頁反面)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⒉行動電源1個(價值 │⒉被告陳明棠偵查中供述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嘉義市○區○○│ 500元) │(偵卷一251頁反面) │壹日。 │
│ │ │ │路000號 │⒊美顏相機1台(價值 │⒊告訴人謝佳榮於警詢之指│ │
│ │ │ │ │ 550元) │ 訴 ├────────────┤
│ │ │ │ │ │(偵卷二55至58頁) │上訴駁回。 │
│ │ │ │ │ │⒋被害報告單1張 │ │
│ │ │ │ │ │(偵卷二59頁) │ │
│ │ │ │ │ │⒌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2張 │ │
│ │ │ │ │ │(偵卷二60頁) │ │
├─┼───┼───┼───────┼──────────┼────────────┼────────────┤
│9 │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1月2日 │⒈金冠牌K88藍芽喇叭5│⒈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楊明學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許力仁陳明棠│上午5時10分 │ 個(價值6,950元) │(偵卷一52反至52-1頁)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⒉金冠牌K55藍芽喇叭 │⒉被告陳明棠偵查中供述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嘉義市○區○○│ 3個(價值5,970元)│(偵卷一251頁反面) │壹日。 │
│ │ │ │○路000號 │ │⒊告訴人許力仁於警詢之指│ │
│ │ │ │ │ │ 訴 ├────────────┤
│ │ │ │ │ │(偵卷二61至63頁) │上訴駁回。 │
│ │ │ │ │ │⒋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2張 │ │
│ │ │ │ │ │(偵卷二64頁) │ │
├─┼───┼───┼───────┼──────────┼────────────┼────────────┤
│10│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1月3日 │⒈金冠牌F8藍芽喇叭3 │⒈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楊明學犯竊盜罪,累犯,處│
│ │林祐德│ │上午8時55分 │ 個(價值2,600元) │(偵卷一52-1頁)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⒉金冠牌K5s藍芽喇 │⒉告訴人林祐德於警詢之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臺南市○○區○│ 叭3個(價值2,850元│ 訴 │。 │
│ │ │ │○街00號 │ ) │(偵卷二65至67頁) │ │
│ │ │ │ │⒊金冠牌小海螺藍芽喇│⒊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3張 ├────────────┤
│ │ │ │ │ 叭3個(價值1,710元│(偵卷二69頁) │上訴駁回。 │
│ │ │ │ │ ) │ │ │
│ │ │ │ │⒋行動電源5個(價值 │ │ │
│ │ │ │ │ 1,000元) │ │ │
├─┼───┼───┼───────┼──────────┼────────────┼────────────┤
│11│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1月9日 │⒈金冠牌K88小海螺藍 │⒈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楊明學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
│之│萬天賦黃偉翔│上午7時28分 │ 芽喇叭1個(價值550│(偵卷一52-1頁)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1 │ │吳柏褘├───────┤ 元) │⒉被告黃偉翔偵查中供述 │。 │
│ │ │ │高雄市○○區○│ │(偵卷一178反至179、180 │黃偉翔犯結夥三人以上竊 │
│ │ │ │○路00號 │ │ 頁) │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 │⒊被告吳柏褘偵查中供述 │吳柏禕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
│ │ │ │ │ │(偵卷一181反、183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 │⒋被告杜亦珊偵查中供述 │ │
│ │ │ │ │ │(偵卷一184、185頁反面)│ │
│ │ │ │ │ │⒌告訴人萬天賦於警詢之指├────────────┤




│ │ │ │ │ │ 訴 │上訴駁回。 │
│ │ │ │ │ │(偵卷二72至74頁) │ │
│ │ │ │ │ │⒍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2張 │ │
│ │ │ │ │ │(偵卷二75頁) │ │
├─┼───┼───┼───────┼──────────┼────────────┤ │
│11│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1月9日 │⒈金冠牌F8藍芽喇叭2 │⒈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 │
│之│歐夏江黃偉翔│上午7時30分 │ 個(價值1,100元) │(偵卷一52-1頁) │ │
│2 │ │吳柏褘├───────┤ │⒉被告黃偉翔偵查中供述 │ │
│ │ │ │高雄市○○區○│ │(偵卷一178反至179、180 │ │
│ │ │ │○路00號 │ │ 頁) │ │
│ │ │ │ │ │⒊被告吳柏褘偵查中供述 │ │
│ │ │ │ │ │(偵卷一181反、183頁) │ │
│ │ │ │ │ │⒋被告杜亦珊偵查中供述 │ │
│ │ │ │ │ │(偵卷一184、185頁反面)│ │
│ │ │ │ │ │⒌告訴人歐夏江於警詢之指│ │
│ │ │ │ │ │ 訴 │ │
│ │ │ │ │ │(偵卷二76至78頁) │ │
│ │ │ │ │ │⒍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3張 │ │
│ │ │ │ │ │(偵卷二79頁) │ │
├─┼───┼───┼───────┼──────────┼────────────┤ │
│11│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1月9日 │⒈金冠牌F8藍芽喇叭1 │⒈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 │
│之│陳品翰黃偉翔│上午7時33分 │ 個(價值850元) │(偵卷一52-1頁) │ │
│3 │ │吳柏褘├───────┤ │⒉被告黃偉翔偵查中供述 │ │
│ │ │ │高雄市○○區○│ │(偵卷一178反至179、180 │ │
│ │ │ │○路00號 │ │ 頁) │ │
│ │ │ │ │ │⒊被告吳柏褘偵查中供述 │ │
│ │ │ │ │ │(偵卷一181反、183頁) │ │
│ │ │ │ │ │⒋被告杜亦珊偵查中供述 │ │
│ │ │ │ │ │(偵卷一184、185頁反面)│ │
│ │ │ │ │ │⒌告訴人陳品翰於警詢之指│ │
│ │ │ │ │ │ 訴 │ │
│ │ │ │ │ │(偵卷二80至82頁) │ │
│ │ │ │ │ │⒍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3張 │ │
│ │ │ │ │ │(偵卷二83頁) │ │
├─┼───┼───┼───────┼──────────┼────────────┤ │
│11│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1月9日 │⒈金冠牌K88小海螺藍 │⒈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 │
│之│蔡宏翔黃偉翔│上午7時34分 │ 芽喇叭1個(價值550│(偵卷一52-1頁) │ │
│4 │ │吳柏褘├───────┤ 元) │⒉被告黃偉翔偵查中供述 │ │
│ │ │ │高雄市○○區○│ │(偵卷一178反至179、180 │ │
│ │ │ │○路00號 │ │ 頁) │ │




│ │ │ │ │ │⒊被告吳柏褘偵查中供述 │ │
│ │ │ │ │ │(偵卷一181反、183頁) │ │
│ │ │ │ │ │⒋被告杜亦珊偵查中供述 │ │
│ │ │ │ │ │(偵卷一184、185頁反面)│ │
│ │ │ │ │ │⒌告訴人蔡宏翔於警詢之指│ │
│ │ │ │ │ │ 訴 │ │
│ │ │ │ │ │(偵卷二84至86頁) │ │
│ │ │ │ │ │⒍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3張 │ │
│ │ │ │ │ │(偵卷二87頁) │ │
├─┼───┼───┼───────┼──────────┼────────────┼────────────┤
│12│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1月10日 │⒈金冠牌F8藍芽喇叭1 │⒈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楊明學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
│ │謝鴻盛黃偉翔│上午7時42分至 │ 個 │(偵卷一53頁)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吳柏褘│43分許 │⒉金冠牌小海螺藍芽喇│⒉被告黃偉翔偵查中供述 │。 │
│ │ │ ├───────┤ 叭4個 │(偵卷一179、180頁) │黃偉翔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
│ │ │ │臺南市○○區○│(價值共約2,700元) │⒊被告吳柏褘偵查中供述 │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路000號 │ │(偵卷一182、183頁) │吳柏禕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
│ │ │ │ │ │⒋被告杜亦珊偵查中供述 │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偵卷一184反、185頁反 ├────────────┤
│ │ │ │ │ │⒌告訴人謝鴻盛於警詢之指│原判決關於楊明學吳柏褘
│ │ │ │ │ │ 訴 │部分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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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