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891號
SCDV,106,補,891,201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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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91號
原   告 賴慶聞
上列原告與被告房海珠間返還價金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參拾貳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
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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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