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48號
再審原告 吳昕澐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吳政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
原告對於民國105 年10月31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
288 號確定判決及106 年3 月22日本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11號確
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第77條之16條第1 項
規定,應徵裁判費9,750 元,此費用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如逾期未繳納,即依同法
第502 條第1 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陳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