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國更一字,104年度,2號
TCHV,104,重上國更(一),2,201806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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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國更㈠字第2號                                        
抗 告 人
即 上訴人 詹耀華 
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
抗告人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間因國家賠償等事件,不服民國107
年1月16日本院104年度重上國更㈠字第2號所為撤銷停止訴訟程
序之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
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七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
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美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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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