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軍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季泓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印文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季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季泓前因偽造文書印文案件,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1年度軍上字第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6年6月1日入監執行,有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6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6259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7年11月18日,茲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其中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中,假釋後尚需執行另案或強制工作期間欄記載:「尚有詐欺另案,臺中地院審理中」)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胡 宜 如
法 官 許 冰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怡 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