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7年度,224號
FSEV,107,鳳補,224,2018050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224號
原   告 柯楊金蘭即港都旅遊企業社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應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900 元,
應繳裁判費1,1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6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