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鳳小字第56號
原 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訴訟代理人 谷豫穎
被 告 林妙璇即立昇男士服飾店
訴訟代理人 吳明興
李威毅
陳豐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 ,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內之事實 及理由,得合併記載其要領或引用當事人書狀、筆錄或其他 文書,必要時得以之作為附件。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8第1 項、第436 之23準用第434 條分別定有明文。二、原告主張及聲明:引用民國107 年3 月29日民事準備書狀。三、被告答辯及聲明:引用107年3月2日民事答辯狀。四、本院判決理由要領:引用107 年3 月2 日民事答辯狀(卷第 50~53 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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