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07年度,196號
FSEV,107,鳳小,196,2018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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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鳳小字第196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趙學涵/陳信華
被   告 梅志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3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貳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零貳佰捌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9 月29日與訴外人陽信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陽信商銀)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 得代償他行積欠款項及至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但當期之應付 帳款,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之前向陽信商銀全部清償或以循 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如逾期清償時,除喪失期限 利益外,應另行給付陽信商銀自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19.71 %計算之利息。詎被告未依約繳款,計至96年7 月 3 日,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54,921元、利息25,359元 及違約金4,319 元未清償,而陽信商銀業於96年7 月31日將 上開債權讓與原告,並依法公告。為此,爰依信用卡消費契 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84,599 元,及其中54,921元自96年7 月4 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19.71 %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三、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任何書狀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 、信用卡單月帳務資料、信用卡消費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



書、債權讓與公告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5 至10、21至49頁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供本院審酌,本院依 上開證據而為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 實。
㈡惟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 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 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 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05 條、第206 條、第252 條分別定有明文。故約定之違約金苟有過高情事,法院即得 依此規定核減至相當之數額,並無應待至債權人請求給付後 始得核減之限制。此項核減,法院得以職權為之,亦得由債 務人訴請法院核減(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1612號判例意旨 參照)。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須依一般客觀事實 ,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及債務人如能依約履 行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標準;債務已為一部 履行者,亦得比照債權人所受之利益減少其數額。倘違約金 係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質者,尤應衡酌債權人實際上所受之 積極損害及消極損害,以決定其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最 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107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4,319 元,固據其提出上開信用卡約定 條款為據,惟該違約金之收取,仍應以發卡機構因持卡人違 約所生之作業成本為依據,應非一經持卡人違約即得收取, 以維公允。惟原告並未舉證證明其因被告之違約而產生何作 業成本之損失,且該違約金之收取合併利息計算,已逾年息 20%之上限,其請求之違約金金額顯然過高,對被告顯失公 平,本院斟酌上開情狀,原告得請求之應給付違約金,爰予 酌減為1 元為適當。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判決如主文。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 條。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之規定,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 項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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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