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鳳小字第19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周妏蒨
被 告 元井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簡敏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7 年5 月17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捌拾柒元。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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