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07年度,140號
FSEV,107,鳳小,140,2018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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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鳳小字第140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送達代收人
被   告 施曉蓉
      林鈺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肆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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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